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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煜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9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肆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壹點參伍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温煜霖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 年12月6 日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3556、39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扣案之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24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1.354 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 年12月6 日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3556、39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驗餘淨重0.024 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報告1 份在卷可考;
扣案之白色顆粒2 包(驗餘淨重1.354 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報告2 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又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1 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無法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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