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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賴俊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於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業已坦承不諱,對於涉案情節均陳述詳盡,從實回答,態度良好,且因家中尚有年邁父親亟待照顧,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賴俊男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00 年10月6 日羈押在案,並於101 年1 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本院已於101 年1 月9 日審理程序評議聲請人得提供新臺幣2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有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945 號案件100年1 月9 日審判程序筆錄在卷可證,聲請人猶為本件聲請尚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虔霖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張宏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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