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聲,187,201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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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藍魯利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魯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藍魯利因賭博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100 年度刑保字第10010868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開聲請,業據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0 年3 月7 日刑保字第10010868號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100 年12月15日拘提結果報告書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等件為證,是經通知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後,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經拘提亦無所獲,另於100 年12月27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桃檢秋執新緝字5714號發布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足證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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