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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永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 年度毒偵字第287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聲沒字第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黎永泰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裁定送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287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本件查獲被告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1.01公克,驗餘淨重0.784 克),係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 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三、查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100 年度安字第1061號扣押物品清單),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法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1.01公克,因鑑驗使用0.010 公克,驗餘淨重0.784 公克),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計技中心100 年6 月20日出具之檢驗報告1 份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毒偵字第2876號卷第32頁),足徵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28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見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190 號卷第3 頁),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良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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