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聲,191,201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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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國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8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美沙冬(Methadone )壹瓶(含瓶毛重參拾肆點零肆公克,因鑑驗使用貳毫升)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國光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99年5 月6 日以99年度偵字第1263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0 年11月30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扣案第二級毒品美沙冬(Methadone )1 瓶,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美沙冬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紅色液體1 瓶(含瓶毛重34.04 公克,因鑑驗使用2 毫升),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美沙冬成分,有該公司99年1 月5 日UL/2009/C0574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而美沙冬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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