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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政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政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政興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台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余政興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因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99年3 月29日,而附表編號2 至編號18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99年3 月29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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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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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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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8月1日 │98年12月1日 │98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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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2469│98年度毒偵字第58│99年度毒偵字第28│
│ 查 │ │1 號 │38號 │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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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3│99年度審訴字第46│99年度審訴字第83│
│ 實 │ │2號 │2 號 │7 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99年2月22日 │99年6月18日 │99年6月25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99年3月29日 │99年6月18日 │99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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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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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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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2月25日 │98年10月17日 │98年11月29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99年度毒偵字第28│99年度毒偵字第47│98年度偵字第2823│
│ │ │9 號 │號 │3 號、99年度偵字│
│ │ │ │ │第1183、2627、29│
│ 查 │ │ │ │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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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83│99年度審訴字第60│99年度審易字第26│
│ 實 │ │7 號 │6 號 │0 、354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99年6月25日 │99年6月30日 │99年6月30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99年6月25日 │99年6月30日 │99年7月26日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2月10日 │98年12月19日 │98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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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2823│98年度偵字第2823│98年度偵字第2823│
│ │ │3 號、99年度偵字│3 號、99年度偵字│3 號、99年度偵字│
│ │ │第1183、2627、29│第1183、2627、29│第1183、2627、29│
│ 查 │ │71號 │71號 │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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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99年度審易字第26│99年度審易字第26│99年度審易字第26│
│ 實 │ │0 、354號 │0 、354號 │0 、354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99年6月30日 │99年6月30日 │99年6月30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99年7月26日 │99年7月26日 │99年7月26日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2月21日 │98年12月21日 │98年12月21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2823│99年度毒偵字第21│99年度毒偵字第21│
│ │ │3 號、99年度偵字│16號 │16號 │
│ │ │第1183、2627、29│ │ │
│ 查 │ │71號 │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99年度審易字第26│99年度審訴字第11│99年度審訴字第11│
│ 實 │ │0 、354號 │67號 │67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99年6月30日 │99年7月30日 │99年7月30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99年7月26日 │99年7月30日 │99年7月30日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2月7日 │98年11月29日 │99年3月19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99年度偵字第8681│99年度毒偵字第13│99年度偵字第2674│
│ 查 │ │號 │85號 │7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0│99年度審訴字第17│99年度桃簡字第28│
│ 實 │ │71號 │51號 │46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99年8月19日 │99年10月29日 │99年11月25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99年10月25日 │99年10月29日 │99年12月20日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罪 名 │詐欺 │過失致死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2月1 日前某│98年12月27日 │99年3月12日 │
│ │日 │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99年度偵字第8822│99年度偵字第2265│100 年度偵字第56│
│ │ │號 │號、100 年度偵字│93號 │
│ 查 │ │ │第1337號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100 年度審易字第│100 年度審交易字│100 年度桃簡字第│
│ 實 │ │380 號 │第179 號 │999 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0年3月31日 │100年6月16日 │100年5月24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0年5月3日 │100年7月11日 │100年6月27日 │
├──┴─────┼────────┴────────┴────────┤
│ 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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