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聲,212,201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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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呂秋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6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禁藥「六味地黃丸」捌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715 號被告官呂秋香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六味地黃丸」8 瓶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以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官呂秋香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業以99年度偵字第14715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

茲扣案之「六味地黃丸」8 瓶,係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一節,有桃園縣政府衛生局藥政工作稽查紀錄表、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5 月12日FDA 研字第0990023099號檢驗報告書各1 紙附卷可佐,而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而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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