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趙萬財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194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聲請人即被告趙萬財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0 年10月21日繫屬本院,經訊問後,雖否認犯行,但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憑,足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06條第1項之嫌疑重大,又被告於短期內涉犯多次竊盜犯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5款之事由,且有羈押必要,於100 年10月21日裁定准予羈押,嗣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0 年度觀執字第430 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5080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提付執行觀察勒戒,自101 年1 月6 日起執行,執行期滿日為101 年3 月5 日乙節,有卷附押票及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 份可查,是被告現經執行之觀察勒戒處分,即已達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目的,本案復已辯論終結,並於101 年1 月5 日宣判,是本院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既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已自101 年1 月11 日起,撤銷羈押。
聲請人雖以前詞聲請停止羈押,然既經本院撤銷羈押如前,本案聲請實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附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