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聲,233,2012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財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財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查受刑人范財銓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尚就如附表編號1與編號2所示之罪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業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