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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王柔唯
具 保 人 黃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3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志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柔唯前因強盜案件,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黃志強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有提出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業已逃匿無疑。
且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未獲之事實,亦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足按,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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