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聲,282,201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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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憲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憲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洪憲宇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罰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犯行,確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故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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