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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清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23700 號),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聲沒字第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雲南白藥伍拾捌罐及PULMICOR貳拾盒,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清雄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10月13日以99年度偵字第23700 號為緩起訴處分,至100 年11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對本案扣押物即雲南白藥58罐及PULMICOR20盒,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查本件扣案之上開未經許可擅自輸入之禁藥,係被告所有而供被告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復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期滿報結簽呈各1 份在卷可佐。
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張 永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良 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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