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聲,32,201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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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余慧如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童浩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慧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余慧如因受刑人即被告童浩平(以下逕稱被告)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 萬元,而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104409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前揭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4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而釋放後,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9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稽。

茲被告經聲請人對其住所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聲請人復依法派警前往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4 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2 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 紙及在監在押記錄表2 紙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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