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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應清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應清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應清任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亦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應清任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35之罪,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8日以100 年度聲字第33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2 月確定,而附表編號36、37之罪,亦經原確定判決即本院100 年度壢簡字第19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及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3342號裁定各1 份在卷足稽。
是依上揭說明,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37所示37罪之總和即15年7 月15日),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35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7 年2 月,與附表編號35、36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之加計總和即7 年8 月)。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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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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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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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宣 告 刑│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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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年2月2日 │97年3月22日 │96年6月6日 │
│犯 罪 日 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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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7年度偵│桃園地檢97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4355號 │字第12194號 │字第30194 號、97│
│ │ │ │年度偵字第5419、│
│ │ │ │8977、12201、 │
│ │ │ │13575、15312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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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後│案 號│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
│事實│ │611號 │1076號 │1969號 │
│審 ├───┼────────┼────────┼────────┤
│ │ │ │ │ │
│ │判 決│97年6月27日 │97年7月31日 │98年2月13日 │
│ │日 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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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
│確定│案 號│611號 │1076號 │1969號 │
│判決├───┼────────┼────────┼────────┤
│ │判決確│97年7月21日 │97年8月25日 │98年5月1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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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1 至35之罪,業經桃園地院100 年度聲字第3342號裁 │
│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
└──────┴──────────────────────────┘
┌──────┬────────┬────────┬────────┐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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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 │ │ │ │
├──────┼────────┼────────┼────────┤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宣 告 刑│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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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7月20日 │96年7 月27日晚間│96年7 月27日晚間│
│犯 罪 日 期 │ │10時許 │10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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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30194 號、97│字第30194 號、97│字第30194 號、97│
│ │年度偵字第5419、│年度偵字第5419、│年度偵字第5419、│
│ │8977、12201、 │8977、12201、 │8977、12201、 │
│ │13575、15312號 │13575、15312號 │13575、15312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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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後│案 號│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
│事實│ │1969號 │1969號 │1969號 │
│審 ├───┼────────┼────────┼────────┤
│ │ │ │ │ │
│ │判 決│98年2月13日 │98年2月13日 │98年2月13日 │
│ │日 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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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
│確定│案 號│1969號 │1969號 │1969號 │
│判決├───┼────────┼────────┼────────┤
│ │判決確│98年5月1日 │98年5月1日 │98年5月1日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 至35之罪,業經桃園地院100 年度聲字第3342號裁 │
│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
└──────┴──────────────────────────┘
┌──────┬────────┬────────┬────────┐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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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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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宣 告 刑│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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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8 月8 日晚間│96年8 月18日凌晨│96年10月9 日晚間│
│犯 罪 日 期 │11時許 │1時許 │6 時20分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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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30194 號、97│字第30194 號、97│字第30194 號、97│
│ │年度偵字第5419、│年度偵字第5419、│年度偵字第5419、│
│ │8977、12201、 │8977、12201、 │8977、12201、 │
│ │13575、15312號 │13575、15312號 │13575、15312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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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後│案 號│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
│事實│ │1969號 │1969號 │1969號 │
│審 ├───┼────────┼────────┼────────┤
│ │ │ │ │ │
│ │判 決│98年2月13日 │98年2月13日 │98年2月13日 │
│ │日 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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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
│確定│案 號│1969號 │1969號 │1969號 │
│判決├───┼────────┼────────┼────────┤
│ │判決確│98年5月1日 │98年5月1日 │98年5月1日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 至35之罪,業經桃園地院100 年度聲字第3342號裁 │
│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
└──────┴──────────────────────────┘
┌──────┬────────┬────────┬────────┐
│編 號│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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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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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宣 告 刑│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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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9 月17日凌晨│96年10月14日夜間│96年6 月4 日上午│
│犯 罪 日 期 │某時 │某時 │11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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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30194 號、97│字第30194 號、97│字第30194 號、97│
│ │年度偵字第5419、│年度偵字第5419、│年度偵字第5419、│
│ │8977、12201、 │8977、12201、 │8977、12201、 │
│ │13575、15312號 │13575、15312號 │13575、15312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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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後│案 號│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
│事實│ │1969號 │1969號 │1969號 │
│審 ├───┼────────┼────────┼────────┤
│ │ │ │ │ │
│ │判 決│98年2月13日 │98年2月13日 │98年2月13日 │
│ │日 期│ │ │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
│確定│案 號│1969號 │1969號 │1969號 │
│判決├───┼────────┼────────┼────────┤
│ │判決確│98年5月1日 │98年5月1日 │98年5月1日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 至35之罪,業經桃園地院100 年度聲字第3342號裁 │
│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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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宣 告 刑│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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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7 月5 日上午│96年9 月18日晚間│96年10月1 日上午│
│犯 罪 日 期 │10時許 │6時40分許 │9 時30分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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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30194 號、97│字第30194 號、97│字第30194 號、97│
│ │年度偵字第5419、│年度偵字第5419、│年度偵字第5419、│
│ │8977、12201、 │8977、12201、 │8977、12201、 │
│ │13575、15312號 │13575、15312號 │13575、15312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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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後│案 號│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
│事實│ │1969號 │1969號 │1969號 │
│審 ├───┼────────┼────────┼────────┤
│ │ │ │ │ │
│ │判 決│98年2月13日 │98年2月13日 │98年2月13日 │
│ │日 期│ │ │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
│確定│案 號│1969號 │1969號 │1969號 │
│判決├───┼────────┼────────┼────────┤
│ │判決確│98年5月1日 │98年5月1日 │98年5月1日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 至35之罪,業經桃園地院100 年度聲字第3342號裁 │
│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
└──────┴──────────────────────────┘
┌──────┬────────┬────────┬────────┐
│編 號│ 16 │ 17 │ 18 │
├──────┼────────┼────────┼────────┤
│罪 名│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 │ │ │ │
├──────┼────────┼────────┼────────┤
│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宣 告 刑│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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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11月5 日凌晨│96年11月20日 │96年11月26日凌晨│
│犯 罪 日 期 │1 時許 │ │5時5分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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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30194 號、97│字第30194 號、97│字第30194 號、97│
│ │年度偵字第5419、│年度偵字第5419、│年度偵字第5419、│
│ │8977、12201、 │8977、12201、 │8977、12201、 │
│ │13575、15312號 │13575、15312號 │13575、15312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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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後│案 號│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
│事實│ │1969號 │1969號 │1969號 │
│審 ├───┼────────┼────────┼────────┤
│ │ │ │ │ │
│ │判 決│98年2月13日 │98年2月13日 │98年2月13日 │
│ │日 期│ │ │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
│確定│案 號│1969號 │1969號 │1969號 │
│判決├───┼────────┼────────┼────────┤
│ │判決確│98年5月1日 │98年5月1日 │98年5月1日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 至35之罪,業經桃園地院100 年度聲字第3342號裁 │
│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
└──────┴──────────────────────────┘
┌──────┬────────┬────────┬────────┐
│編 號│ 19 │ 20 │ 21 │
├──────┼────────┼────────┼────────┤
│罪 名│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 │ │ │ │
├──────┼────────┼────────┼────────┤
│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宣 告 刑│ │ │ │
│ │ │ │ │
│ │ │ │ │
├──────┼────────┼────────┼────────┤
│ │96年12月7 日下午│96年1 月17日上午│97年1 月17日上午│
│犯 罪 日 期 │3 時許 │6 時30分許 │9時許 │
│ │ │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30194 號、97│字第30194 號、97│字第30194 號、97│
│ │年度偵字第5419、│年度偵字第5419、│年度偵字第5419、│
│ │8977、12201、 │8977、12201、 │8977、12201、 │
│ │13575、15312號 │13575、15312號 │13575、15312號 │
│ │ │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後│案 號│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
│事實│ │1969號 │1969號 │1969號 │
│審 ├───┼────────┼────────┼────────┤
│ │ │ │ │ │
│ │判 決│98年2月13日 │98年2月13日 │98年2月13日 │
│ │日 期│ │ │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
│確定│案 號│1969號 │1969號 │1969號 │
│判決├───┼────────┼────────┼────────┤
│ │判決確│98年5月1日 │98年5月1日 │98年5月1日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 至35之罪,業經桃園地院100 年度聲字第3342號裁 │
│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
└──────┴──────────────────────────┘
┌──────┬────────┬────────┬────────┐
│編 號│ 22 │ 23 │ 24 │
├──────┼────────┼────────┼────────┤
│罪 名│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 │ │ │ │
├──────┼────────┼────────┼────────┤
│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宣 告 刑│ │ │ │
│ │ │ │ │
│ │ │ │ │
├──────┼────────┼────────┼────────┤
│ │97年2 月10日上午│97年3 月25日上午│97年3 月26日晚間│
│犯 罪 日 期 │6 時許 │7時許 │8時許 │
│ │ │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30194 號、97│字第30194 號、97│字第30194 號、97│
│ │年度偵字第5419、│年度偵字第5419、│年度偵字第5419、│
│ │8977、12201、 │8977、12201、 │8977、12201、 │
│ │13575、15312號 │13575、15312號 │13575、15312號 │
│ │ │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後│案 號│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
│事實│ │1969號 │1969號 │1969號 │
│審 ├───┼────────┼────────┼────────┤
│ │ │ │ │ │
│ │判 決│98年2月13日 │98年2月13日 │98年2月13日 │
│ │日 期│ │ │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
│確定│案 號│1969號 │1969號 │1969號 │
│判決├───┼────────┼────────┼────────┤
│ │判決確│98年5月1日 │98年5月1日 │98年5月1日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 至35之罪,業經桃園地院100 年度聲字第3342號裁 │
│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
└──────┴──────────────────────────┘
┌──────┬────────┬────────┬────────┐
│編 號│ 25 │ 26 │ 27 │
├──────┼────────┼────────┼────────┤
│罪 名│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 │ │ │ │
├──────┼────────┼────────┼────────┤
│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宣 告 刑│ │ │ │
│ │ │ │ │
│ │ │ │ │
├──────┼────────┼────────┼────────┤
│ │97年1 月1 日凌晨│97年2 月13日凌晨│97年2 月29日下午│
│犯 罪 日 期 │3 時許 │1 時20分許 │2時許 │
│ │ │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30194 號、97│字第30194 號、97│字第30194 號、97│
│ │年度偵字第5419、│年度偵字第5419、│年度偵字第5419、│
│ │8977、12201、 │8977、12201、 │8977、12201、 │
│ │13575、15312號 │13575、15312號 │13575、15312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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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後│案 號│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
│事實│ │1969號 │1969號 │1969號 │
│審 ├───┼────────┼────────┼────────┤
│ │ │ │ │ │
│ │判 決│98年2月13日 │98年2月13日 │98年2月13日 │
│ │日 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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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
│確定│案 號│1969號 │1969號 │1969號 │
│判決├───┼────────┼────────┼────────┤
│ │判決確│98年5月1日 │98年5月1日 │98年5月1日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 至35之罪,業經桃園地院100 年度聲字第3342號裁 │
│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
└──────┴──────────────────────────┘
┌──────┬────────┬────────┬────────┐
│編 號│ 28 │ 29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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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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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宣 告 刑│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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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年3 月16日上午│97年2 月19日上午│96年10月7 日上午│
│犯 罪 日 期 │9 時許 │10時許 │9 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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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30194 號、97│字第30194 號、97│字第30194 號、97│
│ │年度偵字第5419、│年度偵字第5419、│年度偵字第5419、│
│ │8977、12201、 │8977、12201、 │8977、12201、 │
│ │13575、15312號 │13575、15312號 │13575、15312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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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後│案 號│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
│事實│ │1969號 │1969號 │1969號 │
│審 ├───┼────────┼────────┼────────┤
│ │ │ │ │ │
│ │判 決│98年2月13日 │98年2月13日 │98年2月13日 │
│ │日 期│ │ │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易字第 │
│確定│案 號│1969號 │1969號 │1969號 │
│判決├───┼────────┼────────┼────────┤
│ │判決確│98年5月1日 │98年5月1日 │98年5月1日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 至35之罪,業經桃園地院100 年度聲字第3342號裁 │
│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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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1 │ 32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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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加重竊盜 │ 違反藥事法 │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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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
│宣 告 刑│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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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11月8 日凌晨│97年3月10日 │97年3月1日 │
│犯 罪 日 期 │3 時許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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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8年度偵│桃園地檢97年度偵│桃園地檢9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2700號 │字第12824 號 │字第23433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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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聲請書│ 桃園地院 │
│ │ │ │誤載為臺灣高院)│ │
│ ├───┼────────┼────────┼────────┤
│最後│案 號│98 年度審易字第 │98年度訴字第27號│98年度壢簡字第 │
│事實│ │566號 │(聲請書誤載為98│3282號 │
│ │ │ │年度上訴字第2214│ │
│ │ │ │號) │ │
│審 ├───┼────────┼────────┼────────┤
│ │ │ │ │ │
│ │判 決│98年4月30日 │98年11月30日 │99年1月7日 │
│ │日 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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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聲請書│ 桃園地院 │
│ │ │ │誤載為臺灣高院)│ │
│ ├───┼────────┼────────┼────────┤
│ │ │98 年度審易字第 │98年度訴字第27號│98年度壢簡字第 │
│確定│案 號│566號 │(聲請書誤載為98│3282號 │
│ │ │ │年度上訴字第2214│ │
│ │ │ │號) │ │
│判決├───┼────────┼────────┼────────┤
│ │判決確│98年5月18日 │98年12月14日 │99年2月8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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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①編號1 至35之罪,業經桃園地院100 年度聲字第3342號裁│
│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
│ │②編號32號之罪,前經桃園地院98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後,│
│ │復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而經該院認上訴不合法,以該院98│
│ │年度上訴字第2214號判決駁回上訴,故該罪之最後事實審及│
│ │確定判決,仍均為桃園地院98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聲請書│
│ │就此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14號判決,應予│
│ │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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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34 │ 35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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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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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宣 告 刑│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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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10月31日 │96年9月21日 │97年1月29日 │
│犯 罪 日 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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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9年度偵│桃園地檢9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26701號 │字第15393號 │字第27408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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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後│案 號│97年度審易字第 │99年度壢簡字第 │100 年度壢簡字第│
│事實│ │498號 │1499號(聲請書誤│1927號 │
│ │ │ │載為97年度審易字│ │
│ │ │ │第498號) │ │
│審 ├───┼────────┼────────┼────────┤
│ │ │ │ │ │
│ │判 決│97年12月8日 │99年8 月26日(聲│100年10月31日 │
│ │日 期│ │請書誤載為97年12│ │
│ │ │ │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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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97年度審易字第 │99年度壢簡字第 │100 年度壢簡字第│
│確定│案 號│498號 │1499號(聲請書誤│1927號 │
│ │ │ │載為97年度審易字│ │
│ │ │ │第498號) │ │
│判決├───┼────────┼────────┼────────┤
│ │判決確│97年12月29日 │99年9 月27日(聲│100年11月28日 │
│ │定日期│ │請書誤載為97年 │ │
│ │ │ │12月29日) │ │
│ │ │ │ │ │
├──┴───┼────────┴────────┴────────┤
│ 備 註 │①編號1 至35之罪,業經桃園地院100 年度聲字第3342號裁│
│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
│ │②編號36、37之罪,業經桃園地院100 年度壢簡字第1927號│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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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37 │
├──────┼────────┤
│罪 名│ 竊盜 │
│ │ │
├──────┼────────┤
│ │有期徒刑2月15日 │
│宣 告 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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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年3月24日 │
│犯 罪 日 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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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27408號 │
│ │ │
│ │ │
│ │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 ├───┼────────┤
│最後│案 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
│事實│ │1927號 │
│審 ├───┼────────┤
│ │ │ │
│ │判 決│100年10月31日 │
│ │日 期│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 ├───┼────────┤
│ │ │100 年度壢簡字第│
│確定│案 號│1927號 │
│判決├───┼────────┤
│ │判決確│100年11月28日 │
│ │定日期│ │
├──┴───┼────────┤
│ 備 註 │編號36、37之罪業│
│ │經桃園地院100 年│
│ │度壢簡字第19 27 │
│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6 月確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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