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聲,69,201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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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偉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7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偉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偉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5 月6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於100 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1 月14日,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12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3048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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