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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學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學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學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3 月,並於民國99年3 月1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於100 年12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紀世俊前曾:(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10月23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13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
(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5 月24日,以99年度壢簡字第7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
(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6 月7日,以99年度壢簡字第9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
(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7 月16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108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及有期徒刑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嗣前開(二)至(四)所示之罪,經本院於99年10月13日以99年度聲字第370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1 年9 月確定,並與前開(一)所示之刑接續執行,而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
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12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3981 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6 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0日後,縮刑期滿日為101 年4 月2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39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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