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湧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957 號,偵查案號:100年度毒偵緝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貳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湧泉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業以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41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其於99年10月21日查獲時扣得之海洛因1 小包,屬第一級毒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為此,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99年10月20日晚間8 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復於同月21日晚間10時5 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警於99年10月21日晚間9 時10分許,在桃園縣龍潭鄉○道○號○路北向72.3公里處查獲,並扣得海洛因香菸2 支(毛重1 公克)。
經本院於99年11月19日以99年度毒聲字第12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於100 年10月12日釋放出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於100 年11月18日以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41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本院裁定、不起訴處分書等在卷可查。
而被告在上開案件為警查獲時,扣得之海洛因香菸2 支(保管字號:99 年 度保管字第926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9年度毒偵字第5679 號 偵查卷第52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一節,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0/A0648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99年送驗毒品檢體編號對照表各1 紙(見同上卷第46、50頁),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此部分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