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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永福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9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無法與前述毒品析離之包裝袋共拾陸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永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為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等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16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鑑驗結果分別詳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載,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5 紙、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2 紙、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1 份等在卷足證,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永福前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160 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調查局、憲兵司令部以化學呈色法、酵素免疫分析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0/70324 號、UL/2010/80239 號、UL/2010/70326 號、UL/2010/A0320 號、UL/2011/00000000號)5 紙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8 月5 日調科壹字第09923017270 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12月27日調科壹字第09923028440 號鑑定書、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0 年1 月28日憲直刑憲字第1000000253號鑑定書等在卷可稽,應堪認均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如附表所示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16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扣案如附表所示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附表:
┌─┬────┬─────┬─────┬────┬─────┬───────┬─────┬──────┐
│編│施用時間│ 施用地點 │ 毒品種類 │查獲時間│ 查獲地點 │ 扣 案 毒 品 │ 鑑定結果 │ 備 註 │
│號│ │ │ │ │ │ │ │ │
├─┼────┼─────┼─────┼────┼─────┼───────┼─────┼──────┤
│1.│民國99年│桃園縣桃園│第一級毒品│民國99年│桃園縣桃園│甲基安非他命1 │檢出含甲基│臺灣桃園地法│
│ │7 月6 日│市○○路23│海洛因、第│7 月7 日│市○○路1 │小包(毛重0.38│安非他命成│院檢察署99年│
│ │凌晨1 時│2 之1 號 │二級毒品甲│下午5 時│巷巷口 │公克,因鑑驗使│分 │度毒偵字第35│
│ │許 │ │基安非他命│40分許 │ │用0.0097公克,│ │13號 │
│ │ │ │ │ │ │驗餘毛重0.3703│ │ │
│ │ │ │ │ │ │公克) │ │ │
│ │ │ │ │ │ ├───────┼─────┤ │
│ │ │ │ │ │ │海洛因5 小包(│均檢出含海│ │
│ │ │ │ │ │ │合計淨重0.49公│洛因成分 │ │
│ │ │ │ │ │ │克,驗餘淨重0.│ │ │
│ │ │ │ │ │ │49公克 ) │ │ │
├─┼────┼─────┼─────┼────┼─────┼───────┼─────┼──────┤
│2.│民國99年│桃園縣八德│第一級毒品│民國99年│桃園縣八德│海洛因2 小包(│均檢出含海│臺灣桃園地法│
│ │7 月7 日│市○○路23│海洛因、第│7 月8 日│市○○路23│共毛重0.47公克│洛因成分 │院檢察署99年│
│ │上午某時│6 巷32號之│二級毒品甲│下午3 時│6 巷32號之│,因鑑驗使用 │ │度毒偵字第35│
│ │ │4(5樓) │基安非他命│許 │4(5樓) │0.0090公克,驗│ │30號 │
│ │ │ │ │ │ │餘毛重0.461 公│ │ │
│ │ │ │ │ │ │克) │ │ │
├─┼────┼─────┼─────┼────┼─────┼───────┼─────┼──────┤
│3.│民國99年│桃園縣桃園│第一級毒品│民國99年│桃園縣桃園│海洛因1 小包(│檢出含海洛│臺灣桃園地法│
│ │8 月4 日│市○○路23│海洛因 │8 月5 日│市縣○路3 │毛重0.5 公克,│因成分 │院檢察署99年│
│ │晚間10時│2 之1 號 2│ │凌晨4 時│號 │因鑑驗使用0.01│ │度毒偵字第40│
│ │許 │ │ │20分許 │ │11公克,驗餘毛│ │92號 │
│ ├────┼─────┼─────┤ │ │重0.4889公克)│ │ │
│ │民國99年│桃園縣桃園│第二級毒品│ │ │ │ │ │
│ │8月4日晚│市○○路永│甲基安非他│ │ │ │ │ │
│ │間11時許│和市場廁所│命 │ │ │ │ │ │
│ │ │內 │ │ │ │ │ │ │
├─┼────┼─────┼─────┼────┼─────┼───────┼─────┼──────┤
│4.│民國99年│臺灣地區某│第一級毒品│民國99年│桃園縣八德│海洛因1 小(毛│檢出含海洛│臺灣桃園地法│
│ │10月7 日│不詳地點 │海洛因 │10月7 日│市○○路23│重0.16公克,因│因成分 │院檢察署99年│
│ │上午7 時│ │ │凌晨3 時│6 巷34號前│鑑驗使用0.0065│ │度毒偵字第53│
│ │20分許為│ │ │31分許 │ │公克,驗餘毛重│ │33號 │
│ │警採尿時│ │ │ │ │0.1535公克) │ │ │
│ │回溯26小│ │ │ │ │ │ │ │
│ │時內某時│ │ │ │ │ │ │ │
├─┼────┼─────┼─────┼────┼─────┼───────┼─────┼──────┤
│5.│民國99年│桃園縣桃園│第一級毒品│民國99年│桃園縣桃園│海洛因2 小包(│均檢出含海│臺灣桃園地法│
│ │11月29日│市○○路23│海洛因 │11月30日│市○○○街│淨重0.56公克,│洛因成分 │院檢察署99年│
│ │晚間9 時│2 之1 號 2│ │凌晨0 時│166號前 │驗餘淨重0.54公│ │度毒偵字第65│
│ │30分許 │ │ │55分許 │ │克、淨重0.52公│ │52號 │
│ │ │ │ │ │ │克,驗餘淨重 │ │ │
│ │ │ │ │ │ │0.51公克 ) │ │ │
├─┼────┼─────┼─────┼────┼─────┼───────┼─────┼──────┤
│6.│民國99年│桃園縣桃園│第一級毒品│民國99年│桃園縣桃園│甲基安非他命2 │均檢出含甲│臺灣桃園地法│
│ │12月20日│市○○路23│海洛因、第│12月22日│市○○路三│小包(共淨重 │基安非他命│院檢察署100 │
│ │晚間7 時│2 之1 號 2│二級毒品甲│晚間11時│段184號前 │2.8888公克,取│成分 │年度毒偵緝字│
│ │許 │ │基安非他命│40分許 │ │樣.0248 公克鑑│ │第281 號 │
│ │ │ │ │ │ │析用罄,驗餘淨│ │ │
│ │ │ │ │ │ │重2.8640公克)│ │ │
│ │ │ │ │ │ ├───────┼─────┤ │
│ │ │ │ │ │ │海洛因2 小包(│均檢出含海│ │
│ │ │ │ │ │ │共毛重0.90公克│洛因成分 │ │
│ │ │ │ │ │ │,因鑑驗使用 │ │ │
│ │ │ │ │ │ │0.0100公克,驗│ │ │
│ │ │ │ │ │ │餘毛重0.89公克│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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