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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國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國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查受刑人楊國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
觀諸受刑人之前科紀錄可知,受刑人一再觸犯同一性質之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犯行,詎未記取法律制裁之教訓,服用酒類卻不顧慮他人之用路安全,貪圖私己便利即行駕駛車輛,此經本院檢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徵究翔實,益見尚存漠視規範但求僥倖脫法之心,欠乏思省改行、遷善遠罪之情,委非偶蹈法網或惡性輕微,足認誠有須以各刑合併之刑期定其所應執行刑期之必要。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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