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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袁盛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袁盛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盛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7年12月1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嗣於100 年12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⑴施用第二級、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98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 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⑵犯詐欺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86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⑶犯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7年度交訴字第2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有期徒刑1 年、有期徒刑3 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交上訴字第165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⑷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7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上開⑴⑵⑶所列各罪,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562 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
而上開⑷所列之罪,再與⑴⑵⑶所列各罪接續執行。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1851 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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