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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金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事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8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3412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肆柒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壹壹柒公克,保管字號:99年度安字第1484號)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金田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1662號、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12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沒收等語。
二、經查,聲請意旨所陳述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1662號、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120 號不起訴處分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2010年7 月26日編號UL/2010/70332 號檢驗報告、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核無不核,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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