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建成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經本院駁回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抗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建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建成因殺人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於90年4 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於90年4 月13日送監執行,現已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於100 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494號函及所附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