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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淑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280號),檢察官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11月14日第一審裁定(100 年度聲字第4489號),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 年12月14日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100 年度抗字第1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淑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淑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淑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蓉 __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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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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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搶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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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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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9年9月29日 │99年9月30日 │99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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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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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6223號 │99年度毒偵字第6223號 │100年度偵字第18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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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421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421號 │100年度訴字第952號 │
│事├──┼───────────┼───────────┼───────────┤
│實│判決│100年4月15日 │100年4月15日 │100年6月22日 │
│審│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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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421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421號 │100年度訴字第952號 │
│判├──┼───────────┼───────────┼───────────┤
│決│確定│100年4月15日 │100年4月15日 │100年7月11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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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467號裁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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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四 │ 五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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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搶奪 │搶奪 │搶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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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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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9年12月29日 │99年12月29日 │99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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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834號 │100年度偵字第1834號 │100年度偵字第18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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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52號 │100年度訴字第952號 │100年度訴字第952號 │
│事├──┼───────────┼───────────┼───────────┤
│實│判決│100年6月22日 │100年6月22日 │100年6月22日 │
│審│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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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52號 │100年度訴字第952號 │100年度訴字第952號 │
│判├──┼───────────┼───────────┼───────────┤
│決│確定│100年7月11日 │100年7月11日 │100年7月11日 │
│ │日期│ │ │ │
├─┴──┼───────────┴───────────┴───────────┤
│備 註│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467號裁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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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七 │ 八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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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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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99年12月30日 │99年12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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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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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324號 │100年度偵字第792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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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52號 │100年度易字第649號 │ │
│事├──┼───────────┼───────────┼───────────┤
│實│判決│100年6月22日 │100年8月26日 │ │
│審│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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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52號 │100年度易字第649號 │ │
│判├──┼───────────┼───────────┼───────────┤
│決│確定│100年7月11日 │100年9月19日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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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467號裁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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