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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36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王進
選任辯護人 謝恩華 律師
岳 珍 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點第(六)小點所載移送併辦之檢察署,應更正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理由欄第三點第(六)小點所載移送併辦之檢察署記載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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