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訴,503,2012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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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03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天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董天佑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101 年度訴字第50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故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0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503 號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於101 年11月28日送達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是上開判決應自上訴人收受判決正本之翌日即101 年11月29日起算上訴期間10日,亦即於101 年12月8 日上訴期間屆滿,惟因期間之末日為假日而遞延,是上訴人至遲應於101 年12月10日以前向本院提起上訴始為合法。

茲上訴人遲至101 年12月12日始以上訴書狀提起上訴到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12月12日桃檢秋閩101 請上364 字第107306函上蓋印之本院收狀章戳可憑,上訴人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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