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59號
101年度訴字第6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超群
選任辯護人 沈朝標律師
被 告 黃金澤(原名黃金寬)
選任辯護人 蔡榮德律師
被 告 饒克偉
選任辯護人 韓邦財律師
許惠君律師
被 告 陳光輝
選任辯護人 徐秀鳳律師
郭佩宜律師
被 告 張銘順
選任辯護人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陳國輝
選任辯護人 吳國輝律師
被 告 于維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被 告 蘇明來
周明德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方興中律師
被 告 馮輝文
選任辯護人 許世賢律師
莊守禮律師
陳偉芳律師
被 告 何玉潮
選任辯護人 李姿璇律師
翁祖立律師
被 告 吳賢智
選任辯護人 關維忠律師
被 告 王德鈐
選任辯護人 林哲倫律師
徐建弘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22558 號、97年度偵字第00000 號、98年度偵字第1637號、98年度偵字第2156號、98年度偵字第2157號、101 年度偵字第13624 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12月14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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