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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陳殿武
陳燕萍
陳殿琦
陳國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律師
複 代理人 江鶴鵬律師
被 告 陳松墝 原住新北市.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01 年度重訴字第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殺人等罪乙案,業因被告死亡而經本院以101年度重訴字第2 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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