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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54號
原 告 賴昱峰
被 告 王佩君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32號、102年度重訴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佩君所涉擄人勒贖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重訴字第32號、102 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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