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54號
原 告 賴昱峰
被 告 黃文哲
林哲志
呂宗育
薛樂平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薛天水
張貴蘭
被 告 唐資凱
法定代理人 唐偉候
孫誠春
被 告 徐志文
法定代理人 徐春土
吳金花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32號、102年度重訴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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