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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冠吾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7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劉冠吾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冠吾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就本案被告劉冠吾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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