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2,交訴,86,2013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訴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燦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27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燦旗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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