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2,交附民,124,201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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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簡龍君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律師
被 告 黎運和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交簡字第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良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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