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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張珈盛
被 告 邱振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 年度交易字第13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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