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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侵訴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凱
選任辯護人 李莉卿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66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撤銷上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理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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