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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侵訴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凱
選任辯護人 李莉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蔡牧容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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