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2,侵訴,6,20140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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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侵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家偉
選任辯護人 李典穎律師
林鈺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偵字175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起訴書所載之加重強制性交犯行,惟卷內有證人即被害人A 女、證人即被害人住處管理員甲○○之證述在卷可佐,並有現場勘查報告、手機翻拍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及鑑定報告等件可憑,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畏罪規避刑罰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再者,被告在短時間重複涉犯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反覆實施之虞。

綜上,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103 年6 月1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

本院審酌被告涉案情節,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僅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應自103 年8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良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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