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耘豪
黃元羿
廖永文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謝孟儒律師(義務辯護)
被 告 盧登炎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4387號、第14388號、第14389號、第14390號、第15821號、第21823號、102年度偵字第666號、第1020號、第1443號、第1450號、第4235號、第4236號、第4237號、第4239號、第17353號、第17354號)及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18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李耘豪、黃元羿、廖永文、盧登炎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耘豪、黃元羿、廖永文、盧登炎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李耘豪、黃元羿、廖永文、盧登炎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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