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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勝宏
選任辯護人 魏大千律師
被 告 何家銘
選任辯護人 林珪嬪律師
被 告 趙思愷
選任辯護人 陳偉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303號、第18304號、第19452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勝宏、何家銘、趙思愷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三年七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查被告藍勝宏、何家銘、趙思愷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等共同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合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而具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2年10月9日執行羈押,並自103年1月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且自103年3月9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又自103年5月9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
茲以訊問被告藍勝宏、何家銘、趙思愷後,參閱同案被告何亞銘、簡明弘、陳銘華、李兆翊、陳修維之說詞,兼佐解剖鑑定報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悉昭被告藍勝宏、何家銘、趙思愷涉犯前揭罪名之罪嫌洵屬重大,再者其等所涉前開罪嫌之法定刑度非輕,是藉逃匿規避追訴程序進行之機率極高,甚者其等曾於作案後恣意棄置死者逃離現場、企圖委由一人頂罪掩蓋多人犯罪之跡象、不願出面接受警方調查、屢次翻異前言推諉己過,即存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綜上,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現下仍存,況念本案迄未判決確定,釋放被告藍勝宏、何家銘、趙思愷將生影響嗣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忖度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項手段加以替代,著自103年7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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