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2,審易,2776,201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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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27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麗雪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9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余麗雪被訴毀損等案件,起訴書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14條、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林雅涵以刑事撤回告訴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烈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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