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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廣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10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於被告宋廣勤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宋廣勤被訴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216條、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惟其於民國103 年3 月5 日因陳舊性大腦及腦幹腦中風、呼吸衰竭,至醫院進行急救治療,於103 年7 月9 日應診時,經醫師診斷目前仍四肢癱瘓長期臥床,以鼻胃管灌食及置放導尿管,日常生活全無法自理,需人全天候照顧,無法開口表達言語與人溝通,尚無法出庭應訊等情,此據被告之女宋旻洳提出陳報狀1 份陳述明確,並有敏盛綜合醫院103 年7 月9 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 份(見本院卷第177 至178 頁)附卷可稽。
是被告顯因疾病不能到庭審判,有前開停止審判之法定事由。
揆諸首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本件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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