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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埕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0273 號、第15113 號、第17325 號、第29811 號、第29812 號、第32819 號、101 年度偵字第4197號、第8599號),及追加起訴(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75號、101 年度偵字第24489 號、102 年度少連偵緝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埕溥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柒月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張埕溥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犯罪事實,且有共犯之供述等在卷可稽,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住居所不明,且又未按時出庭,經通緝始到案,足見有逃亡之事實,又被告參與詐騙集團,擔任車手,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具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3 年5 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張埕溥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 年7 月8 日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在卷可按,是被告既已另案執行刑罰,已無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其前開羈押之原因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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