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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振東
選任辯護人 謝岳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暨依102 年度蒞字第3928號補充理由書更正犯罪事實)略以:被告游振東係桃園縣蘆竹鄉神明會「寺廟萬善祠」(成立於民國前53年,下稱萬善祠)原始會員游其燦(已歿,萬善祠原始會員名冊詳如附表)之後嗣,自86年間起協助萬善祠依法向地政機關補行辦理桃園縣蘆竹鄉南崁廟口段廟口小段等多筆土地之總登記程序,並受萬善祠原始會員之後嗣推選為萬善祠之管理人,為從事業務之人。
嗣桃園縣政府於90年間,因配合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興辦台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工程,徵收桃園縣○○鄉○○○○○○○○○○○○段○○○段00000 地號等共12筆土地,由游振東於90年5 月2 日代表萬善祠,領取上開12筆土地共新臺幣(以下同)7,654 萬6,176 元之徵收補償費後,依附表編號2 至編號9 之會員或其後嗣同意,按附表編號2 至編號10之出資比例,將徵收補償費分配予附表編號2 至編號10各會員之後嗣。
唯附表編號10之會員林鶴壽早已行蹤不明,其是否仍生存?是否仍有後嗣足以繼承其會份?其後嗣之姓名及聯絡方式為何?均不詳,故附表編號2 至編號9 之會員及其後嗣乃同意將林鶴壽應分得之2,701 萬6,310 元(7,654 萬6,176*6/(27-10 )=270 1萬6310),惟須扣除補辦總登記程序中曾協助處理之莊正義、李奐瑩2 人酬勞,故實際上僅可分得1,350 萬8,155 元,先行委由被告游振東保管,並存入被告游振東所申設使用之臺灣土地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詎被告游振東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概括犯意,在林鶴壽派下員資格尚未確定前,即自90年9 月間起至91年10月1 日間止,陸續將上開所保管之1,350 萬8,155 元挪作個人醫療費用支出而花用殆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07 年3 月1 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附表:神明會「寺廟萬善祠」原始出資會員及出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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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原始出資會員│會份權益│ 備註 │
│ │ │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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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日人加藤仁 │10/27 │民國35年光復後│
│ │作等4人 │ │由中華民國承受│
│ │ │ │其會份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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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游其燦 │4.5/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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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簡連和 │1/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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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廖萬益 │1/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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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李桶 │2/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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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游焰 │1/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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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黃呆 │1/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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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游其安 │0.25/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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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游孝番 │0.25/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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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林鶴壽 │6/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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