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6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文彬
選任辯護人 林其玄律師
許淑玲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4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文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何文彬因犯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4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