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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桃簡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林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8787號、第2030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38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6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林祺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翁林祺可預見將自己名義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卡交付他人,可能幫助他人遂行電話詐欺取財之財產上犯罪之目的,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1 年4 月8日,向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並向亞太電信臺南永康直營店,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後,將上開申辦所得之行動電話晶片卡於不詳時地交付他人作為不法使用。
嗣該人或接手上開門號者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以0000000000號門號遂行電話詐欺之聯絡工具,即佯稱私人貸款登報廣告,並以上開門號為聯絡方式,藉以收購不特定人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
嗣熊君維(業經不起訴處分)、王得福(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5794號判決在案)分別於101 年5 月7 日及同年7 月10日,瀏覽知悉上開廣告,熊君維即將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佳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向不知情友人林秉慶借用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友人鄧錦鴻(業經不起訴處分)之東港中正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該詐騙集團使用,王得福亦將其所有之高雄義民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左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該詐騙集團使用。
該詐騙集團即以該2 人提供之上開帳號作為電話或網路詐騙匯款帳戶,並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高郁庭、周靖祥、張育菖、唐以芳及施文志、鄭永明、周佩嫆等7 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將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一所示之上開帳戶。
(二)以0000000000號門號向陳昭成(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3344號判決在案)收取其所有中華郵政仁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以為詐騙匯款之用。
嗣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張秋華、王雅詩、劉秀美、張秋華、蘇蓉蓁、曾胡心萍、胡莉蓉等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將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二所示之上開帳戶。
(三)以0000000000號門號遂行電話詐欺之聯絡工具,即佯稱「貸款專家、信用不佳可辦」而刊登報紙廣告,並以上開門號為聯絡方式,藉以收取不特定人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
嗣郭瓊文(業經不起訴處分)於101年6月26日,瀏覽上開廣告而撥打該門號後,於同日下午3 時許,將其申辦之玉山銀行前鎮分行(下稱玉山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苓雅分行(下稱華南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大昌銀行(下稱臺灣大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等物品,持往高雄市○○區○○路○○○○○○號巴士」鳳凰站,以該客運公司站間轉運之方式寄至臺南市「空軍一號巴士」仁德梅花站,再轉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中日國際有限公司主管之成年男子使用,供作詐騙民眾匯款之帳戶。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郭瓊文上開3 家銀行帳戶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詐騙吳秋蜜、林麗珠、胡峻、楊錦梅等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將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三所示之上開帳戶。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另案被告王得福及陳昭成供述相符,且有證人熊君維、林秉慶、鄧錦鴻、郭瓊文證述明確及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告訴人指證歷歷,並有前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申登人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亞太電信預付卡申請書、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用戶基本資料表、報紙廣告版影本、存款憑條、存摺影本等匯款資料、上開熊君維、王得福、陳昭成、林秉慶、鄧錦鴻、陳建文、郭瓊文之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影本、存摺存款、上開2 帳戶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表及被害人等之匯款資料、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0月18日家樂福電信字第00000000000 號函、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0月29日亞太電信總財字第0000000 號函等在卷可稽。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法定本刑之規定,業於民國103 年6 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佈,並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施行。
其修正前該條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該條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可知詐欺罪之法定本刑,就罰金刑部分已提高為「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同此見解)。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
被告翁林祺係提供上開2 個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使得收受上開門號之詐欺集團持以向多位被害人詐騙財物,並作為內部聯繫犯罪,以隱匿並逃避追緝之用,而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則被告顯係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對該詐騙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又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提供其所申辦2 個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從事前開數次詐欺犯行,而觸犯同一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又被告係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各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移送併辦部分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效力所及,應由本院一併加以審判,附此敘明。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予他人供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惟念及被告本身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責難性較小,兼衡酌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白俊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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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 │詐騙金額 │詐騙帳戶 │詐騙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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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郁庭│101 年5 月│2萬9,989元 │東港中正路郵局 │佯裝Shopping99網站服務│
│ │ │11日17時30│ │00000000000000號│人員及台北富邦銀行客服│
│ │ │分許 │ │帳戶 │人員,以付款設定錯誤為│
│ │ │ ├──────┼────────┤由,詐騙被害人得逞。 │
│ │ │ │2萬9,986元 │東港中正路郵局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 │ │
│ │ │ ├──────┼────────┤ │
│ │ │ │2萬9,984 元 │佳里郵局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 │ │
├──┼───┼─────┼──────┼────────┼───────────┤
│ 2 │周靖祥│101 年5 月│2萬9,989元 │佳里郵局 │佯裝PC HOME 賣家及國泰│
│ │ │11日17時50│ │00000000000000號│世華銀行人員,以付款設│
│ │ │分許 │ │帳戶 │定錯誤為由,詐騙被害人│
│ │ │ ├──────┼────────┤得逞。 │
│ │ │ │2萬9,029 元 │郵局 │ │
│ │ │ │ │0000000000000 號│ │
│ │ │ │ │帳戶 │ │
│ │ │ ├──────┼────────┤ │
│ │ │ │2萬9,989元 │佳里郵局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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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張育菖│101 年5 月│1萬8,124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佯稱被害人網路購物因作│
│ │ │11日20時09│ │大華分行 │業疏失,導致將連續扣款│
│ │ │分許 │ │0000000000000 號│為由,詐騙被害人得逞。│
│ │ │ │ │帳戶 │ │
├──┼───┼─────┼──────┼────────┼───────────┤
│ 4 │唐以芳│101 年5 月│2萬9,987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佯裝奇摩購物賣家,以付│
│ │ │11日21時許│ │大華分行 │款設定錯誤為由,詐騙被│
│ │ │ │ │0000000000000 號│害人得逞。 │
│ │ │ │ │帳戶 │ │
├──┼───┼─────┼──────┼────────┼───────────┤
│ 5 │施文志│101 年7 月│2萬9,989元 │高雄義民郵局 │佯裝奇摩購物賣家,以付│
│ │ │13日21時0 │ │00000000000000號│款設定錯誤為由,詐騙被│
│ │ │分許 │ │帳戶 │害人得逞。 │
├──┼───┼─────┼──────┼────────┼───────────┤
│ 6 │鄭永明│101 年7 月│2萬4,123元 │臺灣銀行左營分行│佯裝奇摩購物賣家,以付│
│ │ │13日20時58│ │000000000000號帳│款設定錯誤為由,詐騙被│
│ │ │分 │ │戶 │害人得逞。 │
├──┼───┼─────┼──────┼────────┼───────────┤
│ 7 │周佩嫆│101 年7 月│3萬8,512元 │臺灣銀行左營分行│佯裝奇摩購物賣家,以付│
│ │ │13日19時26│ │000000000000號帳│款設定錯誤為由,詐騙被│
│ │ │分 │ │戶 │害人得逞。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 │詐騙金額 │詐騙帳戶 │詐騙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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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秋華│101 年6 月│7萬元 │中華郵政仁武郵局│佯裝中國信託服務人員,│
│ │ │30日某時 │ │帳號000000000000│以帳戶安全為由,詐騙被│
│ │ │ │ │11號帳戶 │害人得逞。 │
│ │ │ ├──────┼────────┤ │
│ │ │ │3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17-│ │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 │ │
├──┼───┼─────┼──────┼────────┼───────────┤
│ 2 │王雅詩│101 年7 月│2 萬9,989 元│中華郵政仁武郵局│佯裝奇摩拍賣網站服務人│
│ │ │7 日14時30│ │帳號000000000000│員,以付款設定錯誤為由│
│ │ │分許 │ │11號帳戶 │,詐騙被害人得逞。 │
│ │ │ │ │ │ │
├──┼───┼─────┼──────┼────────┼───────────┤
│ 3 │劉秀美│101 年7 月│10萬元 │中華郵政仁武郵局│佯稱被害人劉秀美之親友│
│ │ │6 日13時許│ │帳號000000000000│出事,詐騙被害人得逞。│
│ │ │ │ │11號帳戶 │ │
├──┼───┼─────┼──────┼────────┼───────────┤
│ 4 │蘇蓉蓁│101 年7 月│2萬9,912 元 │兆豐銀行帳號017-│佯裝PCHOME拍賣網賣家愛│
│ │ │7 日14時30│(併辦意旨誤│00000000000 號帳│戀媽咪小鋪公司員工,以│
│ │ │分許 │載為3 萬9,91│戶 │付款設定錯誤為由,詐騙│
│ │ │ │2 元) │ │被害人得逞。 │
├──┼───┼─────┼──────┼────────┼───────────┤
│ 5 │曾胡心│101 年7 月│2萬9,998元 │兆豐銀行帳號017-│佯裝雅虎拍賣網站賣家及│
│ │萍 │7 日16時許│ │00000000000 號帳│彰化銀行行員,以付款設│
│ │ │ │ │戶 │定錯誤為由,詐騙被害人│
│ │ │ │ │ │得逞。 │
├──┼───┼─────┼──────┼────────┼───────────┤
│ 6 │胡莉蓉│101 年7 月│1萬9,010元 │兆豐銀行帳號017-│佯裝國民服飾人員,以付│
│ │ │7 日17時20│ │00000000000 號帳│款設定錯誤為由,詐騙被│
│ │ │分許 │ │戶 │害人得逞。 │
└──┴───┴─────┴──────┴────────┴───────────┘
附表三
┌──┬───┬─────┬──────┬────────┬───────────┐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 │詐騙金額 │詐騙帳戶 │詐騙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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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吳秋蜜│101 年6 月│13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苓雅│佯裝花旗銀行客服,以網│
│ │ │27日某時 │ │分行帳號00000000│路購物收費人員操作錯誤│
│ │ │ │ │8676號 │,誤設為分期付款為由,│
│ │ │ ├──────┼────────┤詐騙被害人得逞。 │
│ │ │ │10萬元 │玉山銀行前鎮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6號 │ │
├──┼───┼─────┼──────┼────────┼───────────┤
│ 2 │林麗珠│101 年6 月│13萬元 │玉山銀行前鎮分行│佯裝友人「曹老師」欠錢│
│ │ │29日10時許│ │帳號000000000000│急需周轉為由,詐騙被害│
│ │ │ │ │6號 │人得逞。 │
│ │ │ ├──────┼────────┤ │
│ │ │ │3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苓雅│ │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 │8676號 │ │
│ │ │ ├──────┼────────┤ │
│ │ │ │3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苓雅│ │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 │8676號 │ │
├──┼───┼─────┼──────┼────────┼───────────┤
│ 3 │胡峻 │101 年6 月│3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苓雅│佯裝胡峻之母之友人以急│
│ │ │29日某時 │ │分行帳號00000000│需用錢為由,詐騙被害人│
│ │ │ │ │8676號 │得逞。 │
├──┼───┼─────┼──────┼────────┼───────────┤
│ 4 │楊錦梅│101 年6 月│11萬元 │臺灣銀行大昌銀行│佯裝友人急需用錢為由,│
│ │ │28日9 時30│ │帳號000000000000│詐騙被害人得逞。 │
│ │ │分許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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