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2,桃簡,800,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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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桃簡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玉紅
選任辯護人 詹順貴律師
林育丞律師
林昶燁律師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244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玉紅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徐玉紅為機場捷運A7站周邊徵收土地之地主、自救會會長,明知其向Facebook網站(以下簡稱FB)申設之個人網頁,為不特定之多數人可上網瀏覽之網頁,因認黃玉蓮協助其處理土地徵收案件之後續結果不如預期,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在其桃園市龜山區(改制前為桃園縣龜山鄉○○○村○○○0 號住處,利用網際網路連線上網,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FB之個人網頁上張貼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文章及訊息,其中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訊息造成黃玉蓮名譽受損。

二、案經黃玉蓮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徐玉紅固坦承於民國101 年5 月16日至24日期間,,接續在其FB之個人網頁上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及訊息,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告訴人黃玉蓮名譽之犯行,辯稱:如附表編號一之文章為記者郭志榮採訪機場捷運A7站周邊徵收土地之地主後所發表,且伊確信文章內容屬實始為轉載行為,並無誹謗之犯意;

如附表編號二之文章及訊息,係伊依親身經歷發表之文字,並非指涉告訴人為第三者,而是說明因告訴人介入土地徵收案,伊先生黃世雄認同告訴人,並要求伊勿向政府抗爭,導致家庭失和,無捏造不實之情形,亦無誹謗故意。

公訴人未舉證伊發表言論內容不實、有真實惡意之誹謗故意;

如附表編號三之訊息並無毀損告訴人名譽之內容,因告訴人確實寄存證信函給伊云云。

經查:㈠被告供承於上開時、地,張貼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文章、訊息在FB之個人網頁,有歷次自白之筆錄為憑(見本院卷第13頁反面、第30頁反面至31頁、第161 頁至反面、第180頁),核與告訴人之指述相符(見本院卷第55頁反面、第170 頁至反面、第179 頁反面至第182 頁),且有被告之FB之個人網頁翻拍照片影本附卷為憑(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3987號卷,下稱他3987卷,第21至22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5728號卷,下稱他5728卷,第12至26頁),自堪信此節屬實。

㈡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文章及訊息內容分別記載:「第一篇的〝被徵收者的獨白〞, 〝飄(漂)浪島嶼〞的報導…她, 要告我。

原來昨晚先生再度對我動粗和摔碗筷。』

~~ , 她打了電話給先生! 先生, 變了心嗎????????????? 」(全文見附件)、「那位〝菩薩會長〞請不要再指使我先生, 請不要對他灌迷藥, 妳所做的方式是違法違紀, 我的良心不贊同妳如此, 請你將魔爪收起來,不要再破壞我們的家庭, 請還給我孩子一位可敬的父親…」等語(全文見附件,他5728卷第16至17、19頁;

本院卷第125 至126 頁),並參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法官問:被告稱「指使我先生」是何意思?)就是指土地徵收,我當時希望告訴人不要再打電話給我先生,告訴他要配合政府去交權狀;

(法官問:被告稱告訴人「違法違紀」是何意思?)因為我認為政府徵收是違法違紀,告訴人打電話勸說我先生配合政府徵收,也是違法違紀;

(法官問:被告寫「請你將魔爪收起來,不要再破壞我們的家庭」是何意思?)因為當時我先生想配合徵收,但是我不想,我先生說土地是公公留下來的,如果我不配合就要跟我離婚,所以我希望告訴人不要再打電話給我先生,不然我可能連家庭都沒有;

(法官問:為什麼要寫「原來昨晚先生再度對我動粗和摔碗筷。』

~~ , 她打了電話給先生! 先生,變了心嗎????????????? 」?)因為繳權狀之事,我跟先生一直爭執,我先生就打我摔東西;

繳了權狀之後,有政府的補償金,先生那時候也有想要去領,我想去領了補償金後就什麼也沒有,當時在繳完權狀之後,我們馬上打電話去問可以把權狀拿回來嗎,後來縣政府有叫我們去寫切結,切結權狀取回等語(見本院卷第180 頁反面至第181 頁)。

另以被告於FB個人網頁張貼之其他訊息:「先生受指使,一一打電話給要堅持的人,如果他們挺我,就跟我離婚來威脅他們,那位〝菩薩會長〞的指導棋還真厲害!」(見他5728卷第18頁)、「****SOS**** 昨天又因為徵收、菩薩會長:先生再次動手~~~這次用拳頭了!!!政府相逼,菩薩會長逼先生、控制先生,在未徵收前和未遇到這位菩薩會長前先生不是這樣的~~~他很疼我和孩子,今天只要提到徵收、菩薩會長就捉狂~~~~~菩薩會長逼先生道歉,逼先生不可再爭取權益~~~~????我想為讓更多人不跟我一樣的命運,必須將事件攤在陽光下~~~~~~~~~~~」(見他5728卷第15頁)。

互核被告上開文章、訊息內容及說詞,足見被告發表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文章、訊息之外顯涵意,係傳述其夫動粗乃因告訴人打電話、指使;

並指摘告訴人打電話勸說其夫配合政府徵收,致家庭失和,足使閱覽該網頁之大眾產生告訴人處理本案相關之土地徵收事宜時,主導、影響被告丈夫之想法,且因被告撰寫文章(被徵收者的獨白)、轉載報導(漂浪島嶼,即如附表編號一記者郭志榮之文章,詳如下述),告訴人欲就此提告且致電其夫,被告之夫始會動粗之印象,致告訴人在社會上之名譽評價貶損。

又被告在不特定之多數人可上網瀏覽之FB網頁公布上開文章及訊息,則被告散布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客觀行為,至為明灼。

㈢復經本院傳訊證人黃玉蓮即告訴人證稱:4 月8 日被告在網路上說她被騙,我要求開會,被告遲不聯絡,因為我沒有地主的聯絡電話,後來被告在我要求下才聯絡地主,於4 月10日在黃世彬處召開會議;

4 月10日開完會後,我還有用臉書訊息跟她報告會議結果,她也都沒有回覆,從那時我就跟被告再無聯絡;

5 月16日天空部落新聞出來後,我就打電話給黃世雄,說他老婆在網路上po了一篇文章,我跟她先生說這篇新聞是不實在的,第二天5 月17日黃世雄打電話給我,要我把文章內容連結寄到email 給他看,我的印象跟被告的先生聯絡就是5 月16日、17日這兩次,之前有沒有聯絡我沒有印象,土地徵收事宜我都是找被告;

(法官問:妳沒有跟被告意見不一致而打電話給被告先生?)沒有,4 月10日之前有一次會議結束後,黃世雄在他家門口當面拜託我,希望我跟邱皙穎改天跑被告家一趟,勸被告不要緩拆,因為她先生要拆等語(見本院卷第55至56頁),是以其證詞僅能認定101 年5 月16日因被告在網路上貼文,告訴人始有主動打電話給被告丈夫黃世雄一次,翌日黃世雄則回電欲索取文章連結,且在此之前黃世雄曾請託告訴人勸被告不要緩拆等情,無從認定告訴人曾主導、影響被告丈夫關於土地徵收之想法,更無由據此認定告訴人曾勸說被告丈夫配合政府徵收。

況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曾供承:(法官問:你與你先生黃世雄因徵收案起爭執之原因為何?)最主要是因為先生承受不了政府一直逼迫的壓力,一直要我們交權狀,我堅持要留下房屋跟土地,後來我就跟先生因意見不合而起爭執,與告訴人無關;

(法官問:所以你先生摔碗筷、對你動粗跟告訴人無關?)對,那是跟土地徵收有關等語(見本院卷第57頁),足認被告之夫與被告爭執起因,實僅與土地徵收有關。

再由被告撰寫之「被徵收者的獨白㈡」內文稱其夫:「自100 年11月7 日之後(繳交權狀期限100/10/7~100/11/7)整個人就異樣了」之語句;

100 年11月7 日之後始認識告訴人之情節(見本院卷第125 至126 頁),可見被告與其夫早於100年11月7 日左右,二人即就土地徵收相關事項(繳交權狀與否)出現衝突,斯時被告根本尚未認識告訴人。

益徵被告丈夫之所以與被告意見不合,均源自於二人對土地徵收事宜意見相左而致,與告訴人無關,更非因告訴人打電話、指使,主導被告丈夫對於土地徵收之想法,被告之夫始對被告動粗。

被告明知此情,卻率爾在網路上為前揭言論,直接將夫妻爭執、先生動粗之原因連結至告訴人,則被告顯有故意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意圖,具有誹謗之故意,洵堪認定。

㈣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固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然此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又行為人雖無自行證明其言論真實性之義務,即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不應加諸於行為人,惟仍應於檢察官之舉證已足證明行為人確有誹謗犯行時,提出相當證據資料供法院查證。

該等證據資料之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足使法院認定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言內容屬實,即能免責不罰。

檢察官對被告論以誹謗犯行所據之附表編號二文章、訊息,確係被告張貼於其FB之個人網頁,且前揭文章及訊息之文義,足使不特定之閱覽網頁者產生告訴人指使、主導被告之夫配合政府徵收,致被告家庭失和之印象,致生毀損告訴人名譽。

而被告與其夫於土地徵收期間失和,主因是二人對土地徵收想法不一致,並非告訴人之緣故,此一事實亦堪認定,則被告上開所為已該當誹謗犯行無訛。

其指摘公訴人之舉證未能證明被告發表言論內容不實、具誹謗故意云云,尚非可取。

被告雖又辯稱:綜觀附表編號二之文章全文,通篇係在說明告訴人介入土地徵收案之前因後果,以及其夫黃世雄認同告訴人而採取與其不同立場所帶來的家庭失和;

僅是在土地徵收過程之極度痛苦無法宣洩情形下,就自己感受訴諸文字云云,然被告於本案偵審期間,除了引用告訴人於本院庭期證述之5 月16日、17日曾與被告之夫電聯、被告之夫曾央請告訴人勸說被告不要緩拆等情,作為其主觀之確信基礎,此外,被告並未再具體指述告訴人有何勸說或指使其夫之行為,或釋明相關之證據資料,使本院得以調查、審認告訴人是否確有主導、影響被告丈夫配合政府徵收之事,並評價證據資料之真實性及來源,據此推認被告貼文之時是否有上述之確信而得以免責。

易言之,被告迄今未能使本院相信,其散布前揭指摘告訴人之文字時,究係憑何事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指摘或傳述之事實為真實,被告卻輕率地使用措辭強烈之「指使」、「違法違紀」、「魔爪」、「破壞家庭」等屬於負面評價性之文字,並以在網路上貼文、使不特定之大眾均能閱覽、具強大影響力之方式,指摘告訴人在土地徵收事宜上影響其夫,致其家庭失和之事,被告徒執告訴人之證述,辯稱其言有所本,僅係宣洩情緒,無誹謗犯意云云,顯屬遁詞,委無足採。

㈤綜上所述,被告在FB網頁散布之文字內容足以使一般人對於告訴人之人格及名譽為負面評價,致毀損、貶抑告訴人之聲譽。

被告指摘之事,並非事實,復未見其係依何事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屬實,足認被告主觀上確有誹謗告訴人之故意,無刑法第310條第3項免責規定之適用。

被告所辯,無非卸責之詞。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在其FB個人網頁上張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文章、訊息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偵審中均否認犯行,猶振振有詞稱所言與事實相符,未見反省、悔悟之心,犯後態度不佳;

又其以不特定人均可瀏覽之網頁散布誹謗文字,對於告訴人名譽所生危害程度不輕;

迄今未能獲得告訴人之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在其FB之個人網頁上張貼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文章及訊息,亦構成加重誹謗罪云云。

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明定。

又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之善意發表言論,不罰,刑法第311條第3款亦著有明文,且觀該條立法理由謂:「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本條所列之情形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處罰」,是若屬該款之善意言論,即便評論之內容與事實有不符之處,仍應受合理評論原則阻卻違法事由之保障,不應以誹謗罪相繩。

㈡被告在其FB網頁上轉載記者郭志榮於漂浪島嶼天空部落網頁發表之文章行為,能否直接將郭志榮發表之文章內容,即全數認定屬被告發表之言論,殆已有疑。

其次,縱認被告贊同郭志榮撰寫之文章,而將被告轉載該文章之舉動視為被告發表言論,惟觀該文所載:「同為可憐人未必相助…直到現今權狀被收走,怪手都快拆到屋前,卻沒有半點消息,一旦詢問,就是交代不清。

居民擔心是否被騙?權狀會不會交給政府,或是建商,居民真成了失去土地的人民,更讓人寒心是,怎麼會是同為徵收區的自救會幹部,來執行這種收權狀無下文的無情事,利益,讓人性變質,但是同為淪落人,何苦相欺! 」等語,顯係就機場捷運A7站周邊徵收土地之地主繳交土地所有權狀予政府一事為評論。

是上文是否屬於誹謗言論,自應探究文章發表之始末及內容是否確有所本?是否就可受公評之事發表善意言論?經查:⒈被告與其他機場捷運A7站周邊徵收土地之地主,係經由告訴人介紹而認識證人邱皙穎,證人邱皙穎與被告等人接洽後,於被告家中糾集召開二次會議。

證人邱皙穎於第二次會議中向各地主收取權狀繳交給當時之桃園縣政府(已改制為桃園市,以下沿用舊稱),並取得桃園縣政府發給之收據,證人邱皙穎將部分地主之收據交付被告,被告再轉交給其他地主,有被告於審理中之陳述可參(本院卷第31至32頁)。

證人即告訴人黃玉蓮亦坦承證人邱皙穎係由其介紹、辦理收權狀事宜等情(見本院卷第32、55頁)。

另經證人邱皙穎證稱:當時告訴人介紹被告夫妻到我公司談;

大約是去年(指101年)年初2 、3 月時,我去了兩次,第一次是我跟他們作簡報,告訴他們方向怎麼走,他們同意後第二次才去收權狀;

交給縣政府後,縣政府給我一個收據紅單,然後我再把紅單交給地主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

互核被告、告訴人、證人邱皙穎之陳述大致相符,是告訴人介紹證人邱皙穎、被告與其他地主相識,嗣後證人邱皙穎收取徵收區地主之土地權狀繳交桃園縣政府等節,應無疑義。

⒉證人邱皙穎收取土地權狀之同時,讓地主們簽立授權書,授權書載明全權授予證人邱皙穎處理地主與政府之協調工作、土地開發等語,並有附件詳列授權之地主希望政府能劃分乙種工業區土地,以徵收價格讓原地主優先承購,並暫緩拆除原工廠,直至新廠建置完成,另希望政府興建合宜住宅、留下百年樹木等事項,有證人邱皙穎之證詞及庭呈之授權書影本為憑(見本院卷第53至54、71至73頁),足認徵收區之地主們原本對證人邱皙穎寄予厚望,期待證人邱皙穎能代為向政府爭取到較有利之徵收補償條件。

⒊證人邱皙穎於101 年3 月3 日向內政部、桃園縣政府發函陳請,經內政部以101 年3 月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000000000號;

桃園縣○○○000 ○0 ○00○○地區○○0000000000號函覆,證人邱皙穎則於同年3 月底、4 月初之會議,將該二函文之內容影印給地主收悉,有證人邱皙穎之證詞及上開函文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6至67頁),亦有被告陳稱:這兩次的公文我都知道等語可佐(見本院卷第56頁反面),是證人邱皙穎代理地主們繳交土地權狀予桃園縣政府後,尚非全無作為。

然細究前揭函文內容,內政部否准地主們優先承購、暫緩拆遷、無條件申請配售合宜住宅之請求;

桃園縣政府則覆以: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抽籤配地、讓售乙種工業用地、優先承購合宜住宅等事宜。

換言之,內政部及桃園縣政府事實上均未具體承諾地主陳請書所請事項,則含被告在內之徵收區地主知悉公文內容後,因此惶惶不安,憂慮之心態,當可想見。

⒋證人即記者郭志榮亦到庭證稱:我跟被告約了採訪之後,大概是101 年4 月在被告家中,當時有四到五位地主在場,他們談及徵收的問題,非常不安,他們表示權狀已經被收走了,不利於他們跟政府談判;

被告跟我介紹另外兩位工廠的老闆,他們也是很擔心徵收的問題,所以我當天下午有去採訪這兩位老闆;

101 年4 月採訪被告等七人時,都表示權狀已經被收走了,告訴人就沒有跟他們聯絡,所以他們很擔心;

101 年4 月下旬,被告跟自救會到內政部去抗議,我在當場採訪包含被告等抗議者,他們表明說沒有下文;

我這篇報導是要陳述整個徵收案不公平的地方,告訴人收走權狀只是其中的一部份,我只要確知權狀的確被收走,且在我採訪的兩個時點的確沒有下文,在同為反徵收的陣營裡,居然有自救會的成員,去收其他自救會成員的權狀去交給縣政府,這是非常離譜的事;

一般徵收案地主都會保留權狀與政府抗爭或協調;

被告有表示告訴人關係很好,才把權狀交給告訴人;

被告當時說告訴人收完權狀後,沒有再跟他們開會,所以他們一直急著找告訴人來談當初承諾的事,其他地主也做相同表示等語(見本院卷第116 至118 頁)。

另參告訴人於本院提出「A7站15位地主開會時間表」,可知悉證人邱皙穎與徵收區之地主們開會、收權狀、簽授權書時,告訴人均在場(見本院卷第162 頁),則被告與其他地主於101 年4 月中、下旬面臨記者採訪時,陳述告訴人收走權狀後無下文等語,雖非精確描述事實(是證人邱皙穎收走權狀繳交桃園縣政府),然因收土地所有權狀時告訴人在場,且權狀繳交政府後,除了於3 月初寄送陳請函予內政部、桃園縣政府外,直至同年4 月中、下旬地主們接受記者採訪期間,證人邱皙穎實未與政府達成何種有利於地主之協議,致含被告在內之徵收區地主們產生告訴人收走權狀後無下文之感受,並非全然無據。

⒌綜觀上情,可知證人郭志榮在漂浪島嶼天空部落網頁發表之文章前,曾採訪數位徵收區之地主,並非僅憑被告片面之詞而撰文。

雖證人郭志榮撰文前之查證過程可能有不夠嚴謹之虞,致其報導內容與真實情況略有出入,惟其身份為記者,顯並非徵收區之地主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是證人郭志榮應無就其見聞加油添醋或虛捏之動機,其撰文亦非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為目的,此由文章中從未對告訴人指名道姓,而僅係以「同為徵收區的自救幹部」代之可徵,益見其僅係希望透過報導讓社會大眾知悉機場捷運A7站周邊徵收土地之情形。

況且,土地徵收本屬涉及公共利益、人民財產權利之重大議題,為可受公評之事,證人郭志榮為文質疑土地徵收過程之不合理現象,均可連結至上述特定基礎事實,顯非完全憑空杜撰、故意虛構不實事項而惡意指摘、批評,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程度,自難認其文章係誹謗告訴人之言論。

遑論被告為機場捷運A7站周邊徵收土地之自救會會長,轉載記者報導土地徵收相關文章,無非係為喚醒更多人共同關心該議題,即自難認被告轉載文章之行為有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故意。

㈢至被告張貼如附表編號三所示、載有告訴人姓名、地址之存證信函圖片,並在旁加註:「好害怕! 菩薩會告人???」,使不特定人知悉其FB網頁所稱之「菩薩會長」、「菩薩」即指告訴人之行為,僅係使不特定之閱覽者知悉被告貼文之「菩薩會長」為告訴人,又告訴人確有寄送存證信函予被告,表達其不滿被告毀損名譽、被告應提出解決方案之意,即被告並未傳述何種不實之事項,是亦難論此舉屬誹謗行為。

㈣被告轉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文章,又張貼如附表編號三之訊息,均難認屬誹謗行為,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然因檢察官認被告上開行為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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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張 貼 時 間  │被告在FB之個人網頁上張貼內容  │卷證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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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01 年5 月16日│轉載記者郭志榮於漂浪島嶼天空部│見他5728│
│      │              │落網頁,所撰文指摘告訴人稱:「│卷第3 頁│
│      │              │同為可憐人未必相助…直到現今權│,全文見│
│      │              │狀被收走,怪手都快拆到屋前,卻│第4 至11│
│      │              │沒有半點消息,一旦詢問,就是交│頁。    │
│      │              │代不清。居民擔心是否被騙?權狀│        │
│      │              │會不會交給政府,或是建商,居民│        │
│      │              │真成了失去土地的人民,更讓人寒│        │
│      │              │心是,怎麼會是同為徵收區的自救│        │
│      │              │會幹部,來執行這種收權狀無下文│        │
│      │              │的無情事,利益,讓人性變質,但│        │
│      │              │是同為淪落人,何苦相欺! 」之文│        │
│      │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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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101 年5 月18日│「第一篇的〝被徵收者的獨白〞, │見他5728│
│      │              │〝飄(漂)浪島嶼〞的報導…她, │卷第16、│
│      │              │要告我。原來昨晚先生再度對我動│17、19頁│
│      │              │粗和摔碗筷~~~~~ , 她打了電話給│;本院卷│
│      │              │先生!先生, 變了心嗎???????????│第125 至│
│      │              │??」、「那位〝菩薩會長〞請不要│126 頁。│
│      │              │再指使我先生, 請不要對他灌迷藥│        │
│      │              │, 妳所做的方式是違法違紀, 我的│        │
│      │              │良心不贊同妳如此, 請你將魔爪收│        │
│      │              │起來,不要再破壞我們的家庭, 請│        │
│      │              │還給我孩子一位可敬的父親…」。│        │
│      │              │(全文見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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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101 年5 月24日│張貼載有告訴人姓名、地址之存證│見他3987│
│      │              │信函圖片,並在旁加註:「好害怕│卷第21至│
│      │              │! 菩薩會告人???」,使不特定│22頁;他│
│      │              │人知悉被告FB網頁所稱之「菩薩會│5728卷第│
│      │              │長」、「菩薩」為告訴人。      │1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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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雙引號內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引用部分「被徵收著(者)的獨白〈二〉昨晚先生又再度向我動粗,瘦小的
我,內心顫抖,外表堅強面對,我沒有再大哭! 自100 年11月7 日之後(繳交權狀期限100/10 / 7~100/11/7 )整個人就異樣了! ! ! ! ! ! ! !
政府強制徵收人民的土地,讓很多的土地持有者變得不安、恐懼、沒有未來。』
~在100/11/7日之後我們還一直在奮鬥、堅持;
在這期間出現了一位新北市如" 菩薩心腸" 的自救會長,百般安慰、對我呵護倍至,我如天降甘霖,有了笑容、有了前景,對徵收者不再害怕,有她在一切搞定
??????????????????????????????????選前叫我忍耐,待選完後再找" 大人" 幫忙;
這期間先生因為繳交權狀也對我動粗,雖然傷痕累累、心苦如黃連,但為了公道正義、為了一個完整的家,我默默忍受!
選舉結束了,我心中支持的候選人雙雙落敗。』
~總統、立委無法協助被徵收者公平正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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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菩薩會長告訴我,我說的" 大人" 現在可以介紹給妳了! 我喜出望外,心想,我們15位未交權狀一直堅持的被徵收戶總算有一線生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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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101 年3 月下旬正式介紹我和先生認識,相談甚歡,內心的大石頭、壓力總算卸下;
我不再失眠、不在暗自煩惱、更勿〈應為: 毋〉需深夜啜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他幫助我們的效率亦如政府般快速,在他向我們15位地主的" 說明會" 中,句句打入我們的心坎,地主們只有兩、三位質疑,其他的額手稱慶,總算遇到" 大菩薩"?????? 兩、三位質疑的也被稱慶的地主說服;
過一星期;
告訴我們時間很趕要趕快交權狀,交權狀的理由很簡單;
優先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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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我們的權狀委託他交的交,自己去交的也有4 戶,一切圓滿??????????????
時間如飛雲,101/4/5 日黃監察委員煌雄先生和營建署、地政司等人到遍體鱗傷的徵收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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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1 日我獨自趕赴監察院再向黃委員陳情。』
~101/4/13日我到士林文林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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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來我去電質問菩薩會長,爭吵聲中。』
~我恍然大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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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她告訴我處理期間不得向外去聲援、不得向某人求救、不得以自救會發陳情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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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啊! ! ! ! ! ! ! ! ! ! ! ! !! ! ! ! 這是什麼樣的世界????????????????????????????『第一篇的" 被徵收者的獨白" ," 飄浪島嶼" 的報導,她,要告我。
原來昨晚先生再度對我動粗和摔碗筷。』
~~ ,她打了電話給先生! 先生,變了心嗎????????????? 』
風和日麗,頃〈應為: 傾〉盆大雨,拆除的機具沒停過,心沒放棄堅持過,要的只是一個家和正義,竟如此遙遠」、「『那位〝菩薩會長〞請不要再指使我先生, 請不要對他灌迷藥, 妳所做的方式是違法違紀, 我的良心不贊同妳如此, 請你將魔爪收起來,不要再破壞我們的家庭, 請還給我孩子一位可敬的父親』, 請還給我一位我愛的先生, 我們夫妻難免口角吵鬧, 但不至於會離婚, 希望妳不要再插手, 算做好事好嗎?還我先生, 還我家園! 僅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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