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2,桃簡附民,172,201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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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72號
原 告 許素秋
被 告 鄭萬聰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一)訴之聲明:1.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及理由:(餘詳如起訴書)。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萬聰被訴竊佔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652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勤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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