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矚重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怡君
選任辯護人 吳俊昇律師
被 告 李興峰
選任辯護人 陳文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原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9 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3 年7 月23日中午12時宣判,茲該日因颱風來襲,經桃園縣政府公告全日停止上班,爰變更宣判期日為103 年7 月24日下午2 時10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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