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矚重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孟諺
選任辯護人 林哲倫律師
主 文
蔡孟諺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孟諺因涉犯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所述與共犯等人有所出入,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2 、3 款自民國102 年8 月23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自103 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查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僅坦承部分構成要件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涉有強盜擄人勒贖之犯行,惟上開犯行有證人證述、通聯紀錄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述與其他被告有所出入,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另被告所涉犯之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衡諸常情,有較高逃亡之可能性,無法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而有羈押之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規定之羈押原因仍存在,是經審酌上情尚無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自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存在,是被告應自103 年7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雖被告稱:伊離開小倉庫後就去教召,伊當時確實不知情温錦程到底何時遭到逮捕羈押,直到教召結束回台南老家時,才看到新聞報導,伊父親打電話問伊報導上為何有伊的名字,才看到檢警以綁票撕票案的方向偵辦這件案子,伊馬上趕回臺北與父親見面,伊跟我父親說要投案把事情講清楚,伊當時也告訴父親,去投案的時候非常可能遭到羈押,但伊還是決定要去投案,並沒有因為重罪而有逃亡的想法,希望法院讓我交保,伊願意配合法院所有強制措施,交保後伊會在父親店裡上班,也會與父親同住,也願意依照法院指示每日到派出所報到,如法院仍認為不恰當,可以在伊父親店門口設置巡邏箱,看伊是不是都在店裡。
在伊偵查羈押期間,律師告訴伊,伊母親有打電話給他,拜託他看能不能見到伊一面,律師說因為伊被禁見,伊母親不能跟伊見面,直到今年伊終於解除禁見,伊父親來告訴伊,伊母親因為癌症在伊羈押禁見的這段期間過世了,伊當下完全不敢相信這一切,伊連母親最後一面都沒有見到,至今也沒有辦法到母親靈前上香致意。
伊投案之後,父親每次來會客都說,伊奶奶一直念著伊,為什麼伊一直沒有回去看奶奶,希望庭上讓伊具保,讓伊可以去看奶奶並到母親靈前上香致意等語。
被告之辯護人稱:本件案發後,被告雖曾於教召期間接獲鄭志偉通知稱溫錦程業遭逮捕羈押云云,然被告當時並不知悉所述何事,於教召完畢後,被告返回台南老家陪伴祖父母時,看見電視新聞及父親打電話告知,方知悉本件案發並經檢警以擄人勒贖而故意殺死被害人方向偵辦,被告經與父親商議後,仍決定投案說明,是以被告在投案之初即已明白有極高可能性遭羈押,然被告仍自行投案,故被告並無因所犯為重罪而有逃亡之虞。
又被告亦願配合法院為其他防制措施,除願限制住居於被告父親之住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外,另於被告父親開設之刺青店台臺市○○區○○街000 號工作時間內(每日下午3 時許至凌晨12時),會在父親之刺青店幫忙,除願依鈞院指示每日前往轄區派出所報到,鈞院亦可請轄區,出所於刺青店外設置巡邏箱,以為保全被告之代替手段。
又被告自投案後即遭羈押迄今,被告母親更於被告羈押期間過世,被告直至解除禁見後方由家人告知,被告未能得見母親最後一面,已屬人倫至憾,遑論被告均未至母親靈前致意,更令被告傷痛,而本件既無羈押必要,業如前述,且被告於警訊時即已表示願繳回當初所分得之10萬元,業已透過律師交由告訴人律師代收,懇請鈞院考量被告已無羈押必要及被告情狀,惠為准予交保停止羈押,如准予交保,亦請給予約1 週時間,以利被告家屬籌措交保款項,至感德便等語。
惟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仍然存在,已如上述,是被告辯護人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至被告之家屬逝世,自得依羈押法第38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第26條之1 規定,聲請監所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