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2,聲,116,201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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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歐維祥
受 刑 人 胡佩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3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歐維祥因受刑人胡佩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3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

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胡佩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96年12月3 日繳納後,已將其釋放乙節,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及刑事被告保證書1 紙在卷可證。

嗣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命受刑人於民國101 年6 月12日下午2 時30分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6826號案件),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拘提無著,後經通緝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受刑人業於101 年12月29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見受刑人雖曾因逃匿而遭通緝,但已經緝獲並發監執行,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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