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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澤豐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2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澤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澤豐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於民國99年7 月1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於102年4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於102 年4 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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